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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522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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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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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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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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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2018年以来取消、停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有关政策公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文件精神。
1、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文件精神。
1、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3、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停止征收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7号文件精神。
1、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2017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涉及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仍按原来规定收缴。
(四)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文件精神。
1、在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前,从2019年1月1日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继续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文件中明确降低30%的规定。
2、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仲裁委管理机制改革进程,及时完善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新政策出台前,仲裁案件受理费暂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3、云政发〔2017〕50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收费标准降低30%,属于国家已停征项目,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停征。
二、政府性基金收费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文件精神。
1、自2019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金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策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起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金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屏边县财政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