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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5226-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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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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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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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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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发改委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环保局 转发关于废止《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关于废止<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云价综合〔201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5日
附件【云价综合[2018]11号(关于废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