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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4757-207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2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屏环罚字〔2017〕01号

屏边县齐盛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屏边县白河镇马卫基地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我局于2017年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并投入使用。

  2、通过渗坑、渗井违法排放污染物;

  3、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

  以上事实有屏边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7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以《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屏环罚告字〔2017〕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屏边县人民政府或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