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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73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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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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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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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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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屏环罚〔2019〕01号
屏环罚〔2019〕01号
屏边金广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MA6NBTWJ7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朝隆
公民身份证号:33*************412
企业地址:屏边县玉屏镇大凹腰
屏边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 1月7日对屏边金广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厂环评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2.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3.烟粉尘无组织排放造成周边环境影响
以上事实有屏边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9年 1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9日以《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屏环罚告字〔2019〕01号)告知你工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工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屏边县支行 户名: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48。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屏边县人民政府或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