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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72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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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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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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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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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屏环罚〔2018〕04号
屏边九千岩硅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750656949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小文
公民身份证号:4329**********4838
企业地址:屏边县玉屏镇
屏边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 9月10日对屏边九千岩硅铁有限公司进行进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堆场建设、使用不规范,原料堆场防尘措施不到位,部分含锰、铁原矿及焦丁无序堆放,未设置相关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屏边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9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5日以《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屏环罚告字〔2018〕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屏边县支行 户名: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2426*********064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屏边县人民政府或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