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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72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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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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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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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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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生环屏罚〔2019〕06号
红生环屏罚〔2019〕06号
姜冲林姜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3MA6KEBN68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冲林
公民身份证号:5325*********012
企业地址:玉屏镇新荣村老母沟河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6日对姜冲林姜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厂位于玉屏镇新荣村老母沟河旁的生姜初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2019年7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6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生环屏罚告字〔2019〕06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屏边县支库 户名:屏边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24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