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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73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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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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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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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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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生环屏罚〔2019〕01号)
红生环屏罚〔2019〕01号
屏边万康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3601*************37X
企业地址:屏边苗族自治县玉屏镇昆河路53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5日对屏边万康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屏边万康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证书编号:云环辐证[G0007],发证日期:2013年09月27日,有效期至:2018年09月26 日)至我局2019年4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还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2019年 4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0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生环屏罚告字〔2019〕01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屏边县支行 户名: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账号:242************648。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