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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4700-293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8-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关于《屏边县新华兴隆加油站建设项目报告表》的批复

屏环审〔2019〕3号

丽江智德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屏边县新华兴隆加油站建设项目报告表》(报批稿)收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加油站建设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建设工程位于屏边县新华乡戈几街。项目总投资110万元,占地面积1479平方米,主要改建内容为:一是储油罐改造,位于项目区北侧0#FF双层柴油储罐1个,容积为50立方米,92#汽油FF双层防渗承重储罐2个,容积为每个30立方米。二是增加一套卸油油气回收系统。三是重新安装1台双枪0#柴油加油机、2台双枪92#汽油加油机(自带油气回收装置),原有加油机拆除;本项目属于三级加油站。经审查,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营运。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五、项目在运营中应该认真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代码:2019-532523-52-01-02707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