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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4646-763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生环屏罚〔2019〕16号

屏边县白云乡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3432159306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俊美

  公民身份证号: 5323311986****0928

  企业地址:屏边县白云乡卫生院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7日对该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2019年10月1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生环屏罚告字〔2019〕16号)告知你卫生院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卫生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屏边县支库  户名:屏边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24070900000****001。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