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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4611-512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生环屏罚〔2020〕02号

  屏边县恒生源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790255525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世明

  公民身份证号:5325251973****1770

  企业地址:屏边县玉屏镇昆河路58号

  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9月18日对屏边县恒生源屠宰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于2005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于2006年6月30日投入运行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

  2.你厂建有1蒸吨燃煤锅炉一台,焚烧炉一座,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

  3.2019年6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厂颁发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2523790255525E001R),并在副本中要求你厂于2020年6月19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7日依法注销了你厂的《排污许可证》,现你厂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污染物属于违法排污行为。

  4.未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注销屏边县恒生源屠宰厂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红环审〔2020〕14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下发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生环屏责改字〔2020〕02号)等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生环屏罚告字〔2020〕0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报屏边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厂于2021年2月11日前关闭。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屏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