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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4611-299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查封决定书

红生环屏查字〔2020〕01号

  屏边县旭丰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57466260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恩帅

  公民身份证号:3707241979****3617

  企业地址:屏边县新现乡水塘村委会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屏边县旭丰石材有限公司在其矿区内建设了一条碎石加工生产线,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5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2020年6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涉案设备(配电箱)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 8月 4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为就地查封,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