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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6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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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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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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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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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解除查封决定书
红生环屏解查字〔2020〕01号
屏边县旭丰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57466260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恩帅
公民身份证号:3707241979****3617
企业地址:屏边县新现乡水塘村委会
我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对你公司在矿区内建设的一条碎石加工生产线,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红生环屏查字〔2020〕01号),就地查封你公司的涉案设备(配电箱)。现因你公司碎石加工生产线已经停止生产,拆除生产设备。现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封就地查封的设备(配电箱)。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