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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4608-660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生环屏罚〔2021〕02号)

红生环屏罚〔2021〕02号

屏边县聚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083256086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其友

  公民身份证号:532128********4536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新现镇吉咪村委会石洞村峰子窝

  云南省交叉执法检查组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现乡吉米峰子窝建设建筑用砂矿项目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交叉执法检查组2021年1月29日制作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生环屏罚告字〔2021〕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屏边县支库

  户名:屏边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账号:24070900000427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