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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53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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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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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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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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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查封决定书(红生环屏查字〔2021〕01号)
红生环屏查字〔2021〕01号
屏边县金鑫矿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MA6K302D1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阳春
公民身份证号: 452327********2159
企业地址:屏边县玉屏镇零开(原硅铁厂内)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日对屏边县金鑫矿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单位利用原已关闭硅铁厂的生产设备生产锰铁。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设备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9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为就地查封,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屏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