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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50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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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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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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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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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屏环罚字〔2022〕02号)
红屏环罚字〔2022〕02号
屏边县聚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09134565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其友
公民身份证号:5321******4536
企业地址:屏边县新现乡吉米蜂子窝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1日到屏边县新现乡吉米蜂子窝对屏边县聚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加工区、生产线、料场、公司界周围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运输车辆在装车过程中无任何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屏环罚告字〔2022〕0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你公司部分工段没有防尘措施。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3次以上:裁量等级为5;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2万元-20万元,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2.4625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2.4万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规财科(联系人:时晶晶,联系电话:153****2977)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屏边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屏边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朝伟 联系电话:0873—3046429
地址:屏边县大平田新区(高级中学旁) 邮政编码:6612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