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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4508-123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6-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屏环罚字〔2022〕01号)

红屏环罚字〔2022〕01号

  云南省鑫玖联昇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屏边米西冲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3787385732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昌洪

  公民身份证号:3325**********6610

  企业地址:屏边县和平镇白牛厂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1日到屏边县和平镇白牛厂村  对云南省鑫玖联昇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屏边米西冲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废水收集池中废水满后直接排入白牛厂小河。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2月21日制作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份及视频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屏环罚告字〔2022〕01号),于2022年5月5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你公司的废水直排行为:裁量因素:污染物数量,不足2吨,裁量等级为1;水体类别为Ⅲ类,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类别为其他废弃物,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为两年内第一次:裁量等级为1;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进行了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2万元-20万元,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5.33万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5.3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规财科(联系人:时晶晶,联系电话:153****2977)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屏边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屏边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朝伟            联系电话:0873—3046429

  地址:屏边县大平田新区(高级中学旁)  邮政编码:6612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