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84440-998
-
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3-09-15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屏环罚字〔2023〕01号)
屏边县和平镇和盟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张明
居民身份证号:
企业地址:屏边县和平镇和平村委会老街子村
住址:广西博白县水鸣镇
红河州“红河绿剑”生态环境专项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1日到屏边县和平镇对屏边县和平镇和盟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红河绿剑”生态环境专项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13日出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5组资料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屏环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经研究,你厂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结合你厂积极配合调查并认真整改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屏边分局规财科(联系人:时晶晶)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屏边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屏边县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朝伟 联系电话:0873—3046429
地址:屏边县大平田新区(高级中学旁) 邮政编码:6612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