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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209-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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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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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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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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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编办),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要求,对以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整合:一是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4 项整合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 项。二是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2 项整合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三是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 项整合为“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 项。四是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3 项整合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 项。五是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批”的子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整合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六是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 项整合为“取水许可”1 项。七是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3 项整合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 项。八是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及“出具文物保护意见书”(其他行政职权)整合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 项。
二、《目录》印发后,全省范围内不再使用管理服务事项或内部服务事项这一概念。管理服务事项或内部服务事项中,若属公共服务事项的,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 号)原则要求处理;属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的,纳入相应类别进行管理;属政府层级间、政府各部门间的审批事项,纳入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的事项,各级政府不得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事前审批,不得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实施审批。
三、《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审改办统一实施动态管理,统一赋予全省行政许可事项基本代码。各级人民政府审改办根据《目录》确定的实施层级及审批权限范围,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三个标准”修订方案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0 号)要求,统一赋予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代码后,生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各级审批部门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中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云审改办发〔2017〕10 号要求,统一赋予实施代码后,与基本代码、实施主体代码一起组成行政许可事项代码,并生成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
四、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或“放管服”改革等,省级各部门涉及《目录》行政许可事项增减或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要素内容调整的,由省级各部门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改办调整。州、县两级涉及《目录》行政许可事项增减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改办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改办统一调整;涉及《目录》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要素调整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改办按程序调整。《目录》行政许可事项增加或需重新赋予基本代码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改办统一赋予基本代码。
五、以往印发文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要素内容等与《目录》不一致的,以《目录》为准。
附件: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