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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4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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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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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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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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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57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县属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梳理审查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报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研究,决定调整257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45项、合并实施147项、承接和属地化管理61项、审批改为备案3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事项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对合并的事项,加强衔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各涉及部门须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权责清单,并在政务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同步调整。同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2.决定合并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3.拟决定承接和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
4.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权力事项
2021年7月15日
附件【1.xlsx】
附件【2决定合并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xlsx】
附件【3决定承接和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xlsx】
附件【4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权力事项.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