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4111-172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 时效性
    有效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办事指南(简版)

  办理事项: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法律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申请条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1、红河州常住户口居民;2、全国已开展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公民,在我州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无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户口从新疆、西藏迁入我省不满十年的;常住人口数据库中无常住人口资料或人口信息资料不全的(包括常住人口数据库中没有照片等)。

  申报程序:1、申请人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受理完成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

  2、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批;

  3、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证中心制作证件;

  4、申请人到受理时选择的领证地点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报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居住证(常住户口不在红河州的申请人提交,指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在其辖区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不得使用暂住证明等纸质材料)

  5、单位意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提交)。

  6、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10个工作日,签注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10个工作日,签注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10个工作日,签注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80元;一次有效签注15元;二次有效签注30元;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80元。

  有无年检:有

  受理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873-3712299

  监督投诉:0873—3197075



附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办证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