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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184113-449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2-07
  • 时效性
    有效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办事指南(简版)

  办理事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法律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4、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5、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申报程序: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是由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行政许可。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1.企业章程,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原件(核验)收复印件(2份)

  2.《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原件(收取)(2份)

  3.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原件(核验)收复印件(2份)

  4.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原件(核验)收复印件(2份)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核验)收复印件(2份)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原件(核验)收复印件(2份)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核验)收复印件(2份)

  8.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原件(核验)收复印件(2份)

  9.企业法人代表证书、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原件(核验)收复印件(2份)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原件(核验)收复印件(2份)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有无年检:有

  受理地点: 红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局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873-3712299

  监督投诉:0873—319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