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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pbxrmzf/2024-00173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2-30
  • 时效性
    有效

典型案例-屏边县某学校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案件事实2023年3月21日,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屏边县某学校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小荞饼,其外包装上未标明保质期。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从红河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预包装食品小荞饼12件,共计360袋,购进价格为2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截至检查当日,已销售356袋,剩余4袋。上述4袋小荞饼外包装未标明保质期,货值金额12元。因无法查证已经售出的356袋小荞饼外包装是否标明保质期,故而不能确定违法所得。

案件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四)保质期;”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小荞饼、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及心得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学校,其经营的食品消费对象均为在校师生且人数较多,当事人疏于检查致使未标明保质期食品在食堂销售,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其行为一旦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极易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应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