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230405-725
-
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2-06
-
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对餐饮服务单位(含单位食堂)进行管控的通知
全县各餐饮服务单位(含单位食堂):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县工作要求,强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餐饮服务单位(含单位食堂)严格执行。
一、全县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含单位食堂)从业人员、服务员在岗时必须开展晨检工作,佩戴口罩、规范操作;做好操作间、餐具等消毒工作,减少病毒传播风险。
二、自2020年2月5日起,全县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含单位食堂、饭店、早点店、烧烤店、饮品店)暂停提供人员聚集性就餐服务,提倡打包或者提供外卖服务,不让顾客在店内聚集就餐。不听劝告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处罚。
三、严禁所有流动商贩、摊点上街经营。
请各餐饮服务单位(含单位食堂)相互转告,严格执行,若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处罚。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