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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225254-571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8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四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所作行政处罚案件的部分内容进行公开,现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如下:

  一、屏边县里泽加油站未按规定维修燃油加油机案。

  2018年5月29日,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屏边县里泽加油站使用的税控燃油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破坏在用燃油加油机铅封进行维修,经核实,当事人未按规定维修燃油加油机的行为涉嫌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屏边县里泽加油站未按规定维修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规定,应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屏边县里泽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主板和芯片经检验(鉴定)均未发现异常,故该加油站未按规定维修燃油加油机的行为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鉴于当事人屏边县里泽加油站未按规定维修燃油加油机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加油站作为特种行业,理应对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从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当事人主观上对加油站的管理不重视,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和培训,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局决定从重处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里泽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维修的燃油加油机,报请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定,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二、屏边县白云万丰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18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屏边县白云万丰加油站三台税控燃油加油机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破坏在用燃油加油机铅封,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对屏边县白云万丰加油站进行了燃油加油机计量主板及芯片进行抽样送检,发现该加油站破坏在用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6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屏边县白云万丰加油站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对在用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屏边县白云万丰加油站明知计量器具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通过作弊使计量器具失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决定从重处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白云万丰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2台加油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陆佰柒拾贰元肆角柒分

  (¥128672.47);

  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零陆佰柒拾贰元肆角柒分(¥130672.47)。

  三、屏边县湾塘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的燃油加油机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18年5月28日,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屏边县湾塘加油站使用的税控燃油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燃油加油机及破坏在用燃油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6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屏边县湾塘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屏边县湾塘加油站破坏在用燃油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屏边县湾塘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的燃油加油机,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决定从重处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湾塘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2台计量不准确的燃油加油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零伍拾贰元柒角叁分(¥206052.73);

  三、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零伍拾贰元柒角叁分(¥208052.73)。

  四、屏边宏泰石化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18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加油站使用的税控燃油加油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加油站破坏在用燃油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2018年6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当事人屏边宏泰石化加油站对在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当事人屏边宏泰石化加油站故意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决定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屏边宏泰石化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3台燃油加油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柒佰肆拾叁元柒角叁分(¥187743.73);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柒佰肆拾叁元柒角叁分(¥189743.73)。

  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