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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2525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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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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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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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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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三号)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将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所作行政处罚的部分内容进行公开,现将处罚信息公示如下:
一、韩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韩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事由:当事人韩飞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韩飞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1k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叁元整(¥13.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叁元整(¥1013.00)。
二、屏边县围裙先生餐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围裙先生餐馆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围裙先生餐馆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8.5k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肆元陆角(¥14.60);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壹拾肆元陆角(¥514.60)。
三、屏边县二当家蜀香烤鱼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二当家蜀香烤鱼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二当家蜀香烤鱼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冻虾10kg;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四、屏边县汪芬烧烤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汪芬烧烤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汪芬烧烤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两种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2kg、鸡脚筋2kg;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五、屏边县晟新歌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晟新歌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晟新歌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晟新歌厅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4kg;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六、屏边县阳光小吃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阳光小吃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阳光小吃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两种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2kg、鸡脚筋2kg;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七、杨宏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杨宏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事由:当事人杨宏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杨宏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2kg;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八、周莎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周莎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事由:当事人周莎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周莎莎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2kg;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九、屏边县尚诚百货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尚诚百货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尚诚百货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筋13袋(1kg/袋);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十、屏边县红川批发部销售“新一代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红川批发部销售“新一代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第1目的情形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红川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新一代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漯河市华谊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一代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5件(规格250ml*24罐/件);
2、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3000.00)。
十一、屏边县红川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红川批发部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红川批发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糯米30袋(50kg/袋);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十二、屏边县新华乡新华街家家乐购物广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新华乡新华街家家乐购物广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新华乡新华街家家乐购物广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自发小麦粉5包和高筋面粉1包;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十三、姜美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姜美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姜美会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筋2公斤;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十四、屏边县朝媛小吃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朝媛小吃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朝媛小吃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2公斤;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十五、屏边小半夜小吃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屏边小半夜小吃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小半夜小吃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鸡脚0.5公斤;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十六、屏边县小建烧烤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小建烧烤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小建烧烤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1公斤、鸡脚筋0.5公斤;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十七、周富香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周富香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周富香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鸡脚2公斤、冻鸡翅中2公斤;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十八、屏边县贤义小吃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贤义小吃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责令当事人屏边县贤义小吃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2公斤;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十九、屏边县白云乡付祥国副食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白云乡付祥国副食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白云乡付祥国副食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脚筋4袋(1kg/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二十、屏边县文华冰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文华冰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文华冰冻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七种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爪159千克,鸡翅29.5千克,冻海鱼10千克,冻虾25.5千克,鸡肾16.5千克,毛肚20千克,牛黄喉20千克;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二十一、屏边县丽芬食品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丽芬食品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丽芬食品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三种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鸡爪60千克、鸡翅中2千克、牛肚17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贰元整(¥192.00);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零壹佰玖拾贰元整(¥30192.00)。
二十二、屏边县小金食品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屏边县小金食品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小金食品店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以下六种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冷冻食品:有红色标识的鸡脚筋12千克、无标识的鸡脚筋66千克、鸡脚42千克、鸡翅中144千克、鸡胗69千克、鸡肾24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肆元整(¥174.00);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零壹佰柒拾肆元整(¥30174.00)。
二十三、屏边县女之林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海藻素全效美白祛斑套装”未取得批准文号,“五贝子一洗黑”的批准文号是非法标注的虚假文号,均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处罚事由:屏边县女之林化妆品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1.没收海藻素全效美白祛斑套装(生产批号2106PM6718)和五贝子一洗黑(生产批号:2018010301)各3盒;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75.00元);
3.处以罚款玖佰元(9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玖佰柒拾伍元(975.00元)。
二十四、丁凤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海姿曼植物润黑露”(生产批号:2017/10/2)和“生发灵”(生产批号:JBL000010.03)是假冒化妆品,属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处罚事由:丁凤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1、没收尚未销售的海姿曼植物润黑露( 生产批号2017/10/22)17盒和生发灵”( 生产批号:JBL000010.03)12瓶;
2、没收违法所得642.00元;
3、处以罚款:3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贰元(¥3642.00元)。
二十五、屏边县饰海精品店销售不能供检验报告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处罚事由:屏边县饰海精品店销售不能供检验报告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
1.没收“御春美”白里透红中药祛斑霜二合一(限期使用日期:2021/02/28)和“御春美”白里透红中药祛斑霜三合一(限期使用日期:2021/01/28)各3盒;
2.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柒佰贰拾元(¥:720.00元)。
二十六、屏边县华林山泉水厂(高立)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华林山泉包装饮用水案。
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华林山泉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肆拾元整(¥:10240.00元)。
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