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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2524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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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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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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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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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市场监管部门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四号)
(第四号)
食品类
一、屏边县白云乡兴红副食品店(杨*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没收下列6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鑫明佳麻辣青豆(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1日,保质期:180天)44包;(2)湘汝青菜面(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1日,保质期:180天)6包;(3)一见喜香菇(生产日期:2019年7月21日,保质期:常温下10个月)2包;(4)龙祥烤面筋(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1日,保质期:6个月)1包;(5)香蘇佬香菇排骨(生产日期:2019年5月18日,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3包;(6)好邦果味酱(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3日,保质期:6个月)66条。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法律法规依据:当事人屏边县白云乡兴红副食品店(杨兴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屏边县天时园酒楼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肉好多烤肠2.5袋(1.25Kg/袋)(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炼乳1罐;
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法律法规依据:当事人屏边县天时园酒楼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屏边县天时园酒楼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在我局立案查处中属首次违法,亦未发现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屏边县天时园酒楼经营没有中文标签进口炼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屏边县天时园酒楼经营没有中文标签进口炼乳的行为,在我局立案查处中属首次违法,未发现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三、对屏边县伟*带皮牛肉餐馆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未安装防蝇帘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马*得、邱*萍未在划定区域从事小摊贩经营等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