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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2524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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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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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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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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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市场监管部门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三号)
食品医疗器械类
一、屏边县中辉商店(涂*秀)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1、没收下列9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虹宝软糖系列1袋;(2)欣浩硬质糖果3袋;(3)酥质糖果1袋;(4)金福旺糖果1袋;(5)好逸点老坛鱼酸菜6袋;(6)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2桶;(7)老林麻花1袋;(8)阿罗娃素面筋30袋;(9)湘海青菜面21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法律法规依据:屏边县中辉商店(涂*秀)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屏边县中辉商店(涂*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在我局立案查处中属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建议减轻处罚。另外,考虑到当事人仍需开展经营活动,故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做没收处理。
二、周桂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法律法规依据:当事人周桂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周桂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的行为,在案发后逃逸,不配合我局调查,符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六)故意隐瞒违法事实,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材料的,或者当事人逃逸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决定从重处罚。
三、屏边康泰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1、没收尚未销售的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带针)4套(型号规格A1-1TS0.7X24,批号20191227D1);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陆角整(¥12.60元);
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屏边康泰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根据我局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在我局立案查处中属首次违法,未发现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屏边康泰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