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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225245-169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8-26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市场监管部门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二号)

药品医疗器械类

  一、屏边县益康大药房销售劣药案,当场处罚人民币1000元整。

  二、云南健源大药房有限公司屏边县湾塘分公司销售劣药案,当场处罚人民币1000元整。

  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屏边康怡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相关法规依据:屏边康怡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的规定。

  屏边康怡药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屏边县益康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当事人屏边县益康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类

  五、屏边县佳林百货店(祁*林)在屏边县白河镇四寨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本局决定责令屏边县佳林百货店(祁*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3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枸杞槟榔16包,规格:25克/袋;(2)嘎嘎锅巴18包,规格:21克/袋;(3)晶晶五香鹌鹑蛋3瓶,规格730克/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六、屏边县亚龙超市(罗*)在屏边县湾塘乡湾塘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现决定责令屏边县亚龙超市(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3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枸杞槟榔51袋(239g/袋);(2)早餐吐司红豆味0.9kg(散装);(3)汤圆粉17袋(400g/袋);(4)蒸煮淀粉肉肠17根(42g/根);(5)原味牛乳茶8杯(300ml/杯);(6)酱卤毛豆23袋(30g/袋);(7)葛根淮山营养米粉3罐(500g/罐);(8)营养米粉4罐(400g/罐);(9)婴幼儿营养米乳3罐(460g/罐)。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七、屏边县王自美商店(王*美、谭*金)在屏边县湾塘乡湾塘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本局现决定责令屏边县王自美商店(王*美、谭*金)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6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达利园香奶味软面包5袋(200g/袋);(2)达利园香奶味软面包1袋(360g/袋);(3)旺旺雪饼5袋(84g/袋);(4)香辣香脆肠21袋(32 g/袋);(5)香菇菌24袋(18g/袋);(6)菠萝啤4瓶(330ml/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八、屏边县林伟商店(吴*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责令屏边县林伟商店(吴*芬)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3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枸杞槟榔10包(25g/包);(2)鹌鹑蛋4瓶(540g/瓶);(3)芝麻派12盒(260g/盒);(4)圆面44袋(75g/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九、屏边县汪艳超市(汪*、刘*微)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现决定责令屏边县汪艳超市(汪*、刘*微)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8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聪慧宝儿童AD钙2桶;(2)宏立白醋2瓶;(3)法丽兹香梅曲奇2盒;(4)法丽兹原味曲奇3盒;(5)普洱绿茶2袋;(6)裕泰黑木耳2袋;(7)福佳香鲜酵面包2包;(8)爱之缘代可可脂巧克力1.84Kg(散装)。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十、屏边县新华乡春利副食品店(李*利)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现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县新华乡春利副食品店(李*利)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子弟马铃薯片22袋、红油豆瓣酱5瓶、菠萝罐头3瓶、杨梅罐头3瓶;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十一、屏边县和平镇辉昂商行(徐*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现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县和平镇辉昂商行(徐*辉)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笑辣辣蜜制叉烧味调味面制品16袋、仔仔鱼素食调味面制品44袋、北京烤鸭22袋、旺仔小馒头11袋、红豆面包6袋、和其正4瓶;

  2.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十二、屏边县雪香小吃店(陶*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现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县雪香小吃店(陶*玉)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13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娃哈哈营养快线水果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190804,保质期:9个月)8瓶;(2)来思尔酸乐乳(生产日期20190909,保质期:90天)39袋;(3)娃哈哈AD钙奶饮料(生产日期:20190914,保质期:6个月)15瓶;(4)销魂火鸡面(油炸型方便面)(生产日期:20190825,保质期:6个月)37袋;(5)伊利优酸乳乳饮料(生产日期:20190824,保质期:8个月)6瓶;(6)公仔迷你碗面(油炸方便面)(生产日期:20191112,保质期:6个月)8盒;(7)上好佳粟米条(生产日期:20190723,保质期:9个月)11袋;(8)精装Q豆干(麻辣味)(生产日期:20190803,保质期:9个月)34袋;(9)鹌鹑蛋(香辣味)(生产日期:20190706,保质期:10个月)9袋;(10)蓝莓甜心(调理面包)(生产日期:2019年9月28日,保质期:180天)4袋;(11)小肉枣(香辣风味)(生产日期:20190920,保质期:180天)35袋;(12)旺仔牛奶(调制乳)(生产日期:20190801,保质期:9个月)6瓶;(13)意大利西餐(生产日期:20190325,保质期:10个月)8盒。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十三、屏边县黑逗小吃店(陶*英)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现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县黑逗小吃店(陶*英)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8个品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综合水果茶果汁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80403,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升/瓶)1瓶;(2)优酪多风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81019,保质期:12个月,规格2.2千克/瓶)1瓶;(3)蔓越莓汁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80106,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升/瓶)1瓶;(4)西柚汁饮料浓浆(生产日期标识已模糊不清,只能看清是2017年生产,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升/瓶)1瓶;(5)金桔柠檬汁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80901,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L/瓶)1瓶;(6)果味饮料浓浆(水蜜桃味)(生产日期20180626,保质期:12个月,规格2.2升/瓶)1瓶;(7)草莓味饮料粉(生产日期2019/01/14,保质期:12个月,规格1千克/袋)1袋;(8)奥利奥中号饼干碎(无夹心)(生产日期20190509,保质期至20200508,规格400g/袋)1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十四、屏边县汇盈超市(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现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县汇盈超市(王*)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7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拌面(生产日期20190915,保质期六个月,规格141克/盒)2盒;(2)康师傅酸萝卜老鸭汤面(生产日期20191208,保质期六个月,规格124克/盒)3盒;(3)康师傅葱香排骨面(生产日期20191020,保质期六个月,规格112克/盒)4盒;(4)康师傅香菇炖鸡面(生产日期20191015,保质期六个月,规格105克/盒)1盒;(5)甜甜圈面包(黑米味)(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2日,保质期120天,规格100克/袋)1袋;(6)达利园瑞士卷香蕉味(生产日期20191104,保质期6个月,规格200克(10枚)/袋)2袋;(7)鹏翔绿豆饼(生产日期2020/01/03,保质期120天,规格120克/袋)7袋。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屏边县香御奶茶店(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现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9个品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红葡萄柚风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81010,保质期:1年,规格1.28L/瓶)1瓶;(2)金桔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80830,保质期:1年,规格1.28L/瓶)1瓶;(3)芒果风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80720,保质期:1年,规格1.28L/瓶)1瓶;(4)冬瓜味调味糖浆(冬瓜茶)(生产日期20180227,保质期:1年,规格1.28L/瓶)1瓶;(5)菠萝汁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180830,保质期:12个月,规格1.2L/瓶)1瓶;(6)大红袍(生产日期2018年04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500g/袋)1袋;(7)四季春茶(生产日期2018年04月03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500g/袋)2袋;(8)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18年03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500g/袋)1袋;(9)甜橙果酱(生产日期20190315,保质期:12个月,规格2千克/瓶)1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屏边县香御奶茶店(黄晓)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屏边县绝味鸭脖店(陶*琼)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销毁并如实记录案。现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县绝味鸭脖店(陶*琼)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相关法规依据:当事人屏边县绝味鸭脖店(陶*琼)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销毁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屏边县人字桥宾馆(郭*)无证经营食品案,现决定责令屏边县人字桥宾馆(郭*)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十八、屏边县保全宾馆(杨*开)无证经营食品案,现决定责令屏边县保全宾馆(杨*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个体工商户经营事项变更类

  十九、屏边县万兴木材经营部(桂*祥)未办理个体工商户事项变更登记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二十、屏边县白云乡茂群梅花鹿养殖场(张*青)未办理个体工商户事项变更登记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相关法规依据:当事人未办理个体工商户事项变更登记经营加工木材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的规定,应依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种设备类

  二十一、江西传乐建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起重机械案。现决定责令江西传乐建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江西传乐建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二、屏边县建新加工厂(温*新)使用叉车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现决定责令屏边县建新加工厂(温*新)停止使用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法律依据:当事人屏边县建新加工厂(温*新)使用叉车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的规定进行处罚。

无照经营类

  二十三、马*平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二十四、周*祥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二十五、唐*洪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二十六、李*权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二十七、杜*明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00)。

  二十八、罗*超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二十九、王*海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三十、付*斌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三十一、王*忠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三十二、刘*超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三十三、周*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三十四、刘*方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三十五、毛*海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三十六、王*忠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案。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法规依据:当事人无照经营加工木材业务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应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无证经营烟草类

  三十七、屏边县华各隆超市(胡*华)无证销售卷烟案。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肆元玖角整(¥194.9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伍元整(¥1345.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玖元玖角整(¥1539.90)。

  法律法规依据:当事人屏边县华各隆超市(胡*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第二款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