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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2524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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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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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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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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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市场监管部门2020年上半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第一号)
一、屏边县芬娟药店(姚自芬)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屏边县芬娟药店(姚自芬)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二、屏边县白鹤药店(杨芬)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屏边县白鹤药店(杨芬)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三、屏边县福泽大药房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屏边县福泽大药房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四、屏边县和平诚信酒厂直销部(何永利)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案。2019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19年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中,从当事人屏边县和平诚信酒厂直销部(何永利)抽取了散装白酒1批次,并委托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0年1月6日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01912SP2745),经检验,检验结论为:按DBS 53/007-2015《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高度酒)标准检验,感官仅提供实测数据,其余所检项目中乙酸乙酯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屏边县和平诚信酒厂直销部(何永利)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县和平诚信酒厂直销部(何永利)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五、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屏边县和平怀德仁连锁大药房一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屏边县和平怀德仁连锁大药房一分店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六、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屏边新华怀德仁连锁大药房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屏边新华怀德仁连锁大药房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七、屏边县瑞市药店(雷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屏边县瑞市药店(雷薇)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八、四川万家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案。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四川万家宏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塔式起重机械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九、云南穗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案。2020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云南穗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十、云南晟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案。2020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云南晟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十一、屏边县永发木制品加工厂使用叉车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2020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屏边县永发木制品加工厂有使用叉车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十二、屏边县新现怀德仁连锁大药房(张贵淑)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屏边县新现怀德仁连锁大药房(张贵淑)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十三、屏边县瑞康药店(唐青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屏边县瑞康药店(唐青臣)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十四、林志顺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三旗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案。2020年2月25日,我局接到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产品质量州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2020)003号),通知单上显示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9年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中,林志顺销售的三旗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软电线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当事人林志顺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三旗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三旗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玖元陆角(¥:149.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玖圆陆角(¥:1749.60元)。
十五、屏边县云发砖厂(邓昌发)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混凝土实心砖案。 2019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重要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预警监测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依法按程序对屏边县云发砖厂生产的混凝土实心砖进行抽样,经送往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按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强度等级和放射性核素限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屏边县云发砖厂(邓昌发)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混凝土实心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责令屏边县云发砖厂(邓昌发)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混凝土实心砖,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圆整(¥:20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圆整(¥:12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圆整(¥:21600元)。
十六、屏边县纯粮酒坊(余海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包谷酒案。2019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19年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中,从位于屏边县玉屏镇沿河路(新城区农贸市场)的屏边县纯粮酒坊(余海波)抽取了散装包谷酒1批次,并委托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0年1月9日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01912SP2750),经检验,检验结论为:按DBS 53/007-2015《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高度酒)标准检验,感官仅提供实测数据,其余所检项目中总酸、总酯、固形物、乙酸乙酯不符合标准要求。
当事人屏边县纯粮酒坊(余海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包谷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十七、屏边县老杨食品店(杨自洪)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蒙自新坝散装白酒案。2019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19年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中,从位于屏边县玉屏镇零开小高层的屏边县老杨食品店(杨自洪)抽取了蒙自新坝散装白酒1批次,并委托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0年1月8日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01912SP2749),经检验,检验结论为:按DBS53/007-2015《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高度酒)标准检验,感官仅提供实测数据,其余所检项目中总酸不符合标准要求。
当事人屏边县老杨食品店(杨自洪)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蒙自新坝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现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县老杨食品店(杨自洪)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十八、屏边平记小锅酒厂(平进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平记散装白酒案。2019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19年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中,从位于屏边县玉屏镇昆河路58号的屏边平记小锅酒厂(平进安)抽取了平记散装白酒1批次,并委托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0年1月9日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201912SP2741),经检验,检验结论为:按DBS 53/007-2015《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高度酒)标准检验,感官仅提供实测数据,其余所检项目中总酸、乙酸乙酯不符合标准要求。
当事人屏边平记小锅酒厂(平进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平记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现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平记小锅酒厂(平进安)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十九、屏边县康怡药店(韩顺权)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屏边县康怡药店(韩顺权)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县康怡药店(韩顺权)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二十、屏边县同心圆购物广场(刘奋)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白条鸡案。2020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米袋子”“菜篮子”重点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红市监发〔2020〕12号)文件要求,对屏边县同心圆购物广场(刘奋)销售的白条鸡进行抽样,并送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氯霉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屏边县同心圆购物广场(刘奋)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白条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屏边县同心圆购物广场(刘奋)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白条鸡的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80元(捌佰元零捌角整);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没合计2800.80元(贰仟捌佰元零捌角整)。
二十一、云南为了你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屏边二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云南为了你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屏边二分店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现决定对当事人云南为了你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屏边二分店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二十二、屏边县健民药店(徐曼莲)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屏边县健民药店(徐曼莲)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本案的性质、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权,现决定对当事人屏边县健民药店(徐曼莲)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屏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