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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4-190337-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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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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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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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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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2021年财政票据年度检验的公示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年度检验方式的通知》(红财非税〔2020〕5号)文件精神,屏边县财政局组成工作组于2021年4月19日对屏边县司法局2020年度及2021年第一季度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重点检验,其结果如下:
1.屏边县司法局行政事业收费有:公证费。收费文件依据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771号)文件。
2.检验结果:2020年1-12月屏边县司法局共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机开票)142份,其中:作废4份,2020年共收取公证费98130元,资金于2020年度全部缴入县级国库。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票据》(手工票)1本,已使用50份,主要是收取上级补助款及出差人员缴纳伙食费,其中作废5份。2021年1-3月共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票据》39份,收取公证费19900元,资金于3月份已缴入国库。
3.通过检验:未发现县司法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未发现财政票据使用不规范情况。
屏边县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