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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4-19021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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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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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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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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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度涉烟案件物品价格认定工作补助经费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我局2021年度完成2021年度涉烟案件物品价格认定工作补助经费0.4万元。主要用我局在涉烟案件物品价格认定工作所支付的费用。目前已使用完毕。
计划完成涉烟案件物品价格认定20件,实际完成32件,完成目标的160%。
我局在2021年开展涉烟案件物品价格认定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云高法〔2010〕226号)、《云南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认定标准指引(2021年修订版)》(云发改价格〔2021〕99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认定工作规范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064号)。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了2021年的涉烟案件物品价格认定工作年初计划完成20件,实际完成32件,完成率达到160%;办结率100%,向上一级认定机构复核件数0件;按规定时间办结率100%。净化烟草市场,推进烟草产业健康顺利发展,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案件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受到县烟草专卖局的好评。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绩效评价综合结论自评分为95分。
附件:屏边县2021年度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
单位名称:
2022年4月18日
附件【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2021年涉烟办案工作经费补助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