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财政审计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224233-944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12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审计局关于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结果公告

2017年第48号

(总第208号)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屏边县审计局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7月28日,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工程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工程建设地点在屏边县供水站上侧政法服务区内,占地面积9390平方米,全框架结构、六层、总建筑面积为5949.05平方米;附属工程公共停车场及附属用房1795.05平方米,职工食堂及附属用1220.84平方米。项目由屏边县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于2012年5月9日开工,2016年3月29日竣工验收。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完工移交内容有: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1幢,五层全框架结构,共计5949.05平方米;消防水池、泵房一座168.87平方米、职工食堂1幢417.03平方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用房1幢 461.34平方米;值班室一幢25.51平方米;控申接待室1幢63.07平方米。

  该项目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0日下发《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红发改发投资[2011]870号)、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08年1月10日下发《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屏边县检察院“两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批复立项,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检察院办案用房和技术用房,建筑面积4154平方米。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883.54万元,其中: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627.05万元,辅助用房256.49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省补助,不足部分自筹解决,辅助用房资金来源为自筹。

  根据《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公共停车场及附属用房建设计划的通知》(屏发改发[2012]128号)文,同意投资412.86万元新建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公共停车场及附属用房1795.05平方米,其中公共停车场1248.16平方米。附属用房546.89平方米。

  根据《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屏边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及附属用房建设项目基本计划的通知》(屏发改发[2013]155号)文,同意投资280.79万元新建屏边县人民检察院职工食堂及附属用房1220.84平方米,其中职工食堂416.83平方米,消防水池及水泵房168.63平方米,值班室25.51平方米,群众诉求接待室63.07平方米,配电室84平方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用房建筑面积各462.8平方米。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到位15 916 872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2 560 000元、省级补助资金3 040 000元、县级补助资金9 106 122元、自筹资金1 210 750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屏边县人民检察院账面支出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和附属工程项目资金共计         15 637 775.83元,其中:支付石屏宝秀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0 830 000元、支付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红河州分公司工程款500 000元(基本账户列支)、支付红河州金泰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0 000元(基本账户列支)、支付消防泵款180 000元、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中列支钢材款等2 726 136.53元(其中:钢材等主材款2 231 522.74元、电梯款300 000元、10KV工程及变压器款194 613.79元)、预付备料款科目中支付砖等材料款324 771.80元、待摊投资科目中列支勘察设计费等976 867.50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基建账户银行存款余额279 096.17元。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主体、室外附属及零星工程送审投资(不含主材款及待摊投资)20 445 457元,审计后投资为19 062 443元(其中:办案用房结算价8 394 964元、办公用房结算价5 511 253元、扣甲供材料价-2 479 606元、消防水池泵房结算价388 660元、职工食堂结算价726 304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用房结算价853 118元、值班室结算价99 370元、控申接待室结算价193 329元、室外工程结算价616 015元、装修结算价3 159 408元、室外工程增加签证结算价39 630元、室外附属工程1 290 086元、室外零星工程269 912元),审减投资1 383 014元。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进行了相关的报批手续,实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委托监理单位对全过程进行了监理,实现了对项目投资质量的控制。对项目开支严格控制,相关支出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财务管理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基建管理办法建账、核算,项目资金单独设置账户进行管理。但存在多计工程款、超计划投资等问题。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多计工程价款1 383 014元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主体、室外附及零星工程送审金额20 445 457元,审计认定多计工程价款1 383 014元,审计审定金额19 062 443元。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610 750元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账户“其他应付款-基本账户借款”科目余额610 750元。经核实,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基本账户2014年12月已将该款列为支出处理,基本账户和基建账户已经无债权、债务关系。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屏边县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多计工程款的问题,要求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按本次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相关单位;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已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账务调整。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项目下一步应注意的事宜,县审计局建议:(一)屏边县检察院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超建设投资规模的批复。

  (二)今后工程中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计量、计价的管理,避免出现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发生。同时应严格按照审定投资据实结算工程款。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及时进行了整改。对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已按照本次审计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与相关施工单位结算。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按审计决定进行调账处理。

                  屏边县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