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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审计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224229-637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6-03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审计局关于屏边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结果公告

2020年第2号

(总第251号)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0日,对屏边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屏边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建设项目位于屏边县玉屏镇玉圭公路西侧阿季伍村旁政府服务区,新建1栋五层框架结构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9840.63平方米,其中审判用房7585平方米,辅助用房2255.63平方米。附属工程含食堂、室外场地、石桌石凳、旗杆、车库、停车场、绿化工程等。工程于2012年9月1日开工,2017年12月13日竣工。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计工程款共计7 755 381.74元

  屏边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建设项目结算送审金额3 6439 977.33元,审计审核金额28 684 595.59元,审减金额7 755 381.74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责成屏边县人民法院对多计工程款依法进行整改。

  三、审计建议

  (一)应加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工程的实施,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避免多计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二)应尽快组织人员整理、汇集有关项目建设的工程、财务归档、竣工备案等。

  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屏边县审计局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屏边县人民法院已按《屏边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屏审决〔2019〕24号)文件要求对多计的工程款7 755 381.74元进行调减。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