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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审计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224229-420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6-03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审计局关于屏边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结果公告

2020年第1号

(总第250号)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对屏边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屏边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位于屏边县城区卫国路,建设规模为新建一栋六层框架结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3025.8㎡,建筑高度18.7m,其中:公共租赁住房40套2000平方米,其他业务用房1025平方米。工程于2016年5月20日开工,2018年3月20日竣工验收。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计工程款204 855.28元

  屏边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送审金额5 881 771.08元,审计审核金额        5 676 915.80元,审减金额204 855.28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责成屏边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对多计工程款依法进行整改。

  三、审计建议

  (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避免出现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发生。

  (二)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等各项债务。

  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屏边县审计局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屏边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已按《屏边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屏审决〔2019〕6号)文件要求对多计的工程款204 855.28元进行调账整改。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