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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审计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224228-620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7-31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审计局关于屏边县城市东部入口景观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结果公告

2019年第4号

(总第242号)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我局于2018 年5月12日至2018年12月20日,对屏边县城市东部入口景观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5年6月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给予屏边县城市东部入口景观工程立项的批复》(屏发改发〔2015〕116号)文件对该项目进行批复,批复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28935.48平方米,包括广场硬化5007.21平方米,停车位28个1638.5平方米,绿化15255.06平方米,道路硬化7853.89平方米,浮雕墙等。批复项目总投资:9 800 000元,全部为自筹,建设年限:9个月(即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

  工程竣工结算送审价8 003 267.94元(其中:土建工程  4 919 501.29元、绿化工程3 083 766.65元),完工建设内容为:烈士陵园大门排水沟,烈士陵园大门停车场,广场,广场浮雕墙,种植乔木,竹类,灌木,花卉等。本次审计内容不包含公厕,高杆灯,浮雕墙拆除。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关于多计工程价款2 226 182.02元的处理。

  屏边县城市东部入口景观工程送审工程直接投资         8 003 267.94元(土建工程4 919 501.29元、绿化工程3 083 766.65元),审减金额2 226 182.02元(其中:土建工程1 528 767.74元、绿化工程697 414.28元),审计审核认定价款5 777 085.92元(其中:土建工程3 390 733.55元、绿化工程2 386 352.37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责成屏边县住建局对多计工程价款依法进行整改。

  三、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送审工程结算资料,避免出现多计工程款情况的发生。

  (二)监督好施工单位严格按招投文件要求和相关定额规定组织施工。

  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屏边县审计局已按相关法律

  法规出具了审计报告和下发了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屏边县住建局已严格按《屏边县审计局关于屏边县城市东部入口景观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屏审决2018〕18号)文件要求对多计的工程款依法进行整改。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