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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2422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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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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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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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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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审计局关于屏边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结果公告
2018年第4号
(总第215号)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1月13日,对屏边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屏边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维修改造工程位于屏边县林业局内,工程分为屏边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维修改造和屏边县森林消防扑火队营房维修改造两部分,批复改造总面积7704.85㎡。
该项目2014年11月28日开工,2015年1月31日交工验收。完工项目包括:外墙漆涂刷、花格窗制安、外墙面GRC线条粘贴,钢结构、瓦屋面、造型浮雕制作、花板百叶线条制安等。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计工程价款695 808.83元
屏边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工程价款3 855 931.11元,审计认定多计工程价款695 808.83元,审计审定金额3 160 122. 28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的规定,对多计工程价款695 808.83元予以核减,责令建设单位屏边县林业局依法整改。
三、审计建议
(一)应加强对现场签证的复核和对结算文件的审查,据实签证、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杜绝再次出现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发生。
(二)在今后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达到招标投资额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屏边县审计局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审计报告和下发了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屏边县林业局已严格按《屏边县审计局关于屏边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屏审决2017〕26号)文件要求对多计的工程款695 808.83元进行调减,并承诺于2018年12月27日前付清施工单位工程款。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