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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审计信息公开专栏
  • 索引号
    20240913-224226-371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7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审计局关于屏边县玉屏镇半坡小学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结果公告

2018年第2号

(总第213号)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8月30日,对屏边县玉屏镇半坡小学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屏边县玉屏镇半坡小学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位于屏边县玉屏镇半坡村内,五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070.95平方米,建筑高度16.3米,一、二层层高为3.3米,三至五层层高为3米。施工单位为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璜安装工程公司,开工日期:2015年4月,竣工日期:2015年12月。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关于多计工程价款94 089.81元的处理。

  屏边县玉屏镇半坡小学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送审建安工程价款3 175 688.73元,审计审核金额3 081 598.92元,审减金额94 089.81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建设单位应调减多计工程投资94 089.81元。

  三、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送审工程结算,避免出现多计工程款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对项目资料的收集管理。

  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屏边县审计局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审计报告和下发了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屏边县教育局已严格按《屏边县审计局关于屏边县玉屏镇半坡小学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屏审决2017〕14号)文件要求对多计的工程款94 089.81元进行调减,已将应付未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

  屏边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