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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111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1-05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屏边县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占道(占位)收费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云价综合〔2010〕52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19〕314号)有关规定,《屏边县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占道(占位)收费标准方案》已完成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公示公开、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屏边县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占道(占位)收费方案》。现将《屏边县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占道(占位)收费方案》公告如下:

                 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月5日

 

屏边县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占道(占位)收费方案

  一、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以下停车设施停车占道(占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车站、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三)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旅游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占道(占位)收费

  (一)停车占道(占位)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8:00至22:00。

  计次收费:经营者在实行计时收费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计次收费,即对进入停车设施的车辆一次性收取费用,但应体现价格优惠,并明确停放时间。

  (二)收费标准。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屏边县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8:00至22:00。其余时段不予收费。

  初次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不予收费。临时停车占道15分钟至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2.00元,之后每延长1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停车场停车泊位

  屏边县城市停车场停车泊位,包括:①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旅游)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②旅游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③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1)收费时段8:00至22:00之间

  小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30分钟至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3.00元,之后每延长1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大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30分钟至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7.50元,之后每延长1小时加收2.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收费时段22:00至次日8:00之间

  小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至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2.00元,之后每延长1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大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至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5.00元,之后每延长1小时加收2.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停车收费减免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费。

  (三)就诊者凭结算单据和身份证明免收医院内停车费。

  (四)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设施的收费

  鼓励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本单位停车设施缓解社会停车问题,收费标准可参照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执行。

  五、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执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明码标价、公示执行。

  六、屏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由有关部门按照《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另行出台。

  七、执行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