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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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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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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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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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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主要职能
(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和国家机关、监狱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二)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之年,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和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屏边“一个精品、二个示范、三个特色”战略目标,按照“融入滇中、联动南北、开放发展”的要求,以法治为引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司法改革为契机,用“五大发展理念”谋划好检察工作,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和水平,努力为我县“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部门在职在编实有人数32人,其中:行政编制3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人)。
离退休人员8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7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8辆。
三、部门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决算总收入994.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68.98万元,占总收入的57.21%,其他收入425.53万元,占总收入的42.79%。与上年对比增加209.27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上年没有其他收入。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996.6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3.82万元,占总支出的56.57%;项目支出432.78万元,占总支出的43.43%。与上年对比增加了156.12万元,主要原因分析基本支出增加。
(1)基本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屏边县检察院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42.31万元。2014年日常支出312.1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长了9.65%,原因是工资有所增长。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4.83%;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5.17%。
(2)项目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屏边县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等各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432.78万元。2014年项目支出528.3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18.08%,原因是今年的“两房”建设经费的拨入减少。具体项目开支情况,一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24.19万元;二是公诉和审判监督支出5万元;三是侦查监督支出5万元;四是执行监督支出3万元;五是控告申诉支出5万元;六是“两房”建设支出55万元;七是其他检察支出86.09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1、全力保障改革发展大局。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批准逮捕合同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1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主动到林业、环保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走访,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各单位向“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录入案件信息,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坚持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4人,起诉8人,先后对张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2、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顺应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36件52人,提起公诉66件81人,移送州院审查起诉4件5人。突出打击严重暴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犯罪嫌疑人12人,起诉13人;批准逮捕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犯罪嫌疑人1人,起诉7人;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犯罪嫌疑人22人,起诉26人。依法对我县“9•15”恶性聚众斗殴案件提前介入,召开案件讨论会深入分析研判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及时对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威慑态势,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做到有毒必惩、露头就打,批准逮捕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等涉毒案件犯罪嫌疑人4人,起诉3人, 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
3、深化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机制化解矛盾,对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认真做好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和情绪引导,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1件。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2人,不起诉9人。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着力点, 通过选派两名副检察长作为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深入校园开办法制教育讲座,强化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各项方针、政策,做到情、法、理并融,对罪行轻微、有悔罪表现的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依法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从快批捕了猥亵、强奸幼女案件犯罪嫌疑人1人,起诉2人。广泛深入乡镇开展“民行宣传月”、“举报宣传周”、“12•4宪法宣传日”等活动,组织地税局干部职工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强化群众的法治意识。依法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及来信来访16件次,办结率100%,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检察长接待群众2人次。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依法为5位刑事被害人及家属申请并发放救助金4.6万元,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4、继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保持办案节奏和力度,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稳步推进。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7件7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件6人,渎职侵权案件1 件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40%;侦查终结移送起诉7件7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3件3人,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66.86万元。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集中力量查办大案,深挖窝案,侦破了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窝串案件6件6人,大案比例为100%。注重从源头治理腐败,对主动行贿、多次行贿的犯罪案件,主动出击,严肃查处,依法立案查办行贿犯罪嫌疑人1人。积极开展追逃追赃工作,通过采取追捕和劝返相结合的方式,促使携公款潜逃16年之久的原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会计刘某某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26万元。
5、着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综合实效。紧密结合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开展预防立项3件,深刻剖析犯罪成因,形成预防调查报告3篇,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检察建议2份,提高了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坚持预防关口前移,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41次,3 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被相关单位取消投标资格,有效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组织警示教育讲座、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等方式开展预防警示宣传教育39次7985人,检察业务骨干走进《苗岭热线》栏目介绍检察职能,与群众互动交流,答疑解惑,宣传教育收到良好效果。
6、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以司法合法性为重点,加强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件,口头纠正意见22件。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工作制度,规范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制度,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64人,采纳52人,采纳率为81.25%,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2次。对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件2人,其中1件维持原判,1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7、强化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以检察建议、现场执行监督等多元化监督方式,促进解决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受理民事检察案件80件,其中,对损害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件;通过调阅卷宗、旁听民事案件审理等方式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出检察建议书7份,促进了民事诉讼司法行为的规范。
8、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主动适应刑罚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全面规范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做好监管场所检察监督,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在押人员谈话70人次,书面纠正监管场所监管活动违法情形2件,所涉及的问题均已整改落实;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监督纠正缓刑罪犯虚管2人,促进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对被羁押的9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办案机关采纳建议并变更强制措施8人,采纳率为88.89%。
9、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专项整治。按照高检院的工作部署,自2015年2月份以来,我院组织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深入查找司法不规范问题,通过自查、交叉检查、集中评查等方式,抽取了2013年以来办理的23件案件认真开展质量评查,查找出了司法理念滞后、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纪律不严格、司法作风不端正等涉及5个方面19项重点问题。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通过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后,提出了62条整改措施,细化责任落实,明确整改时限,建立健全针对性的工作机制11项,司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10、围绕执法活动强化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作用,共受理各类案件237件,完成送案审核165件,法律文书监管1197份,提出办案期限预警94次,对67.77万元赃款、105件涉案物品进行了规范管理,实现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强化纪检部门对执法办案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进一步完善执法业绩档案建设、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保管等制度,全面规范司法行为。
11、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 2015年9月24日,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013年以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改进措施,细化责任明确时限,积极进行整改落实;主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次,组织旁听、评议案件1次,通报检察工作情况4次。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自侦部门案件现场搜查、扣押6次,庭审观摩3次。积极推进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共发布重要案件信息5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78件、法律文书47份,办理异地查询申请1件,检察工作透明度得到了切实增强。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发布检察信息、解读相关政策,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12、坚持抓好思想政治建设。2015年,我院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1篇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在州院理论重点调研课题中获三等奖,1名同志获评全国“百名春蕾之星”。
13、从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字当头、正气打底,坚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深化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制定了《屏边县检察院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任务分解实施方案》,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突出以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为重点,强化监督、管住权力。加强办案工作各项纪律督查力度,结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14、全面推进素质能力建设。以“五个过硬”为目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组织参加岗位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资格培训105人次,业务技能竞赛2人次,通过挂职锻炼、推行AB岗等方式,切实提升了检察人员司法能力。重视学历提升教育,今年有1名干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1名干警硕士在读,本科以上学历29人(含双学士1人),占全体干部职工的90.6%,切实提升了检察干警的职业技能素养,办案规范意识和文书质量进一步提高,1名同志被评为“红河州检察系统优秀案件评查员”,1份法律文书入选“红河州检察系统优秀文书”。
15、加大服务群众能力建设。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积极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为群众服务活动,到大龙树社区出法制宣传板报,增强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序推进志愿公益服务,组织全院干警到红旗水库开展垃圾清理活动,以实际行动参与“关爱山川河流•建设美丽屏边”活动,保护屏边的青山绿水;积极深入咪租村委会认真开展“挂包帮,转走访”活动,完成了两轮入户走访调查工作,共为挂钩村和平乡咪租村委会协调解决资金5.4万元,干警自发为强基惠农工程捐助0.81万元,帮助解决股份合作制经济、道路修缮、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关乎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
16、加强检务保障能力建设。着力推进政务管理科学化,加大内部管理的督察力度,切实提高检务保障水平,办公办案用房建成并于2015年1月投入使用,大力改善了办公条件。重点打造检察为民服务平台,通过配置控申专用接待室、律师阅卷室、案件管理大厅,将控告申诉、举报接待、案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程序信息和处理结果查询等职能进行整合,打造方便群众的一体化服务平台;继续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依托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平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电子卷宗制作子系统,全面实行网上办公办案,努力抓好检察专网分级保护建设工作,科技强检不断推进。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96.6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100%。与上年对比增长18.58%,原因是2015年“两房”建设支出有所减少。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911.0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1.41%。主要用于一是行政运行支出716.75万元;二是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1万元;三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24.19万元;四是公诉和审判监督支出5万元;五是侦查监督支出5万元;六是执行监督支出3万元;七是控告申诉支出5万元;八是“两房”建设支出55万元;九是其他检察支出86.09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7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9%。主要用于一是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46.71万元;二是死亡抚恤支出4.03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35%。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3.42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21.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15%。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21.41万元。
五、“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14.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4.9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16.0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我院完善《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办公室节能节约办法》等制度,并且制定了《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厉行勤俭节约的实施办法》,压缩“三公”经费。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5年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无因公出国(境)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8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4万元,运行维护费9.4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9.8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自侦部门查办案件及检察各业务工作中所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5年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60批次,884人,公务接待费开支4.9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6.18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完成县委县政府工作任务及接待上级部门到我院调研指导工作及人民监督员培训等工作产生的费用。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 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决算数:指省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屏边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8日
附件【U020170810571746226159.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