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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决算
  • 索引号
    000014348/2016-08023
  • 发布机构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6-12-01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屏边县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按照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屏边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受理不服本院的判决、裁定等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三)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法作司法解释;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七)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和有关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开展对本院法官和其他人员的监察工作。

(八)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民法庭的工作。

(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十)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2015年屏边县人民法院内设15个职能机构和两个基层派出法庭: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监察室(含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司法警察大队、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及和平人民法庭、白河人民法庭。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部门在职在编实有人数37人,其中:财政全供养37人;在编实有车辆11辆。离退休人员8人,其中:退休8人;遗属补助人数5人。

三、部门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屏边县人民法院决算总收入792.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72.42万元,占总收入的97.48%;其他收入20.00万元,占总收入的2.52%。

部门决算总支出797.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7.67万元,占总支出的58.66%;项目支出329.64万元,占总支出的 41.34%。

(一)基本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行政运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死亡抚恤、行政单位医疗等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67.67万元。与上年对比上升115.95万元,上升24.79%,上升原因是2015年新招录二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56%;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22.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占基本支出的21.68%;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基本支出的0.02%。

(二)项目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案件审判、案件执行、两庭建设、其他法院支出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29.64万元。与上年对比下降99.03万元,下降30%,下降原因是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减少。

案件审判专项工作支出59.99万元,占总项目支出的18.20%,用于办案差旅费、文书印刷费、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培训费等支出。

案件执行专项工作支出23.64万元,占总项目支出的7.17%,用于案件执行差旅费、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培训费等支出。

两庭建设专项工作支出84.00万元,占总项目支出的25.48%,用于审判法庭基本建设支出。

其他法院支出专项工作支出162.01万元,占总项目支出的49.15%,用于被装购置费、设备购置、作息网络用软件购置更新等支出。

(三)主要成效。

2015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34件,收案数创历史新高,与去年相比增加96件、上升15.04%。其中刑事案件63件81人、民商事案件474件,行政案件4件,执行案件193件;审(执)结709件,审(执)结率96.59%;审限内结案100%,结案标的2338.91万元。

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审结刑事案件59件77人,结案率93.65%。其中,审结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12件12人;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20件29人;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3件3人;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滥发林木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3件17人;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0件15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件1人。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65人、拘役6人、免予刑事处罚2人。加大财产刑惩罚力度,依法对38名被告人判处罚金共计23.01万元,已收缴21名被告人罚金19.67万元上交国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依法对3名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缓刑;注重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13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通过法律政策释明,引导被告人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促成11件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调解率84.61%,已全部当庭兑现,为刑事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41.71万元。

调判结合化解民商事纠纷。审结民商事案件460件,结案率97.04%。一是审结婚姻、继承、赡养等家庭纠纷267件,依法保护老年人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及财产关系,着力将家庭这一社会稳定基石夯实筑牢;二是审结各类合同、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117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审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宅基地等涉农纠纷20件,有效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农民增收;四是审结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和涉及农民工权益等纠纷56件,依法维护和改善民生。审判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一如既往地把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共调撤案件335件,调撤率72.83%,同比上升5.54%。

加强协调妥处行政争议。审结行政案件4件,结案率100%。其中除1件不予受理、1件裁定驳回起诉,其余 2件均以释明法律政策,采取“审前沟通、审中协调、审后疏导”工作模式,引导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行为后和解撤诉。

多措并举缓解执行难题。执结案件186件,执结率96.37%,执结标的650.58万元;其中执行完毕91件,撤回申请、执行和解等实体终结35件,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0件,实际执结率67.74%。坚持法律宣传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37件,以此为基础,加强与公安、工商、金融、住建等部门联动,全力查控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财产,全年共到省内各州市县及乡镇开展执行工作318件次;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划拨存款85.76万元;搜查被执行人住所2件次、查封房屋6栋、扣押被执行人财物1件;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惩治力度,依法对4名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强制清除地上附作物并归还土地3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17名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高消费等方面进行信用制裁和限制,并在县电视台、广场大屏、本院门户网站进行曝光,曝光后已有4名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共为16名因暂无执行条件而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资金34.94万元,切实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

四、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72.4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97.48%。与上年对比下降7.97万元,下降1.03%,下降原因一是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减少,二是2015年增加其他收入。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696.0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66.36万元,案件审判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9.99万元,案件执行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3.64万元,两庭建设的基本建设支出84.00万元,其他法院支出162.01万元,用于被装购置费、设备购置、作息网络用软件购置更新等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79万元,主要用于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死亡抚恤费;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1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

(四)住房保障支出27.41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

五、“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屏边县人民法院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22.1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6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5.42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21.24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屏边县人民法院未购置公务用车,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1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68万元。其中:购置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16.68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16.7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案件审判、案件执行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

2015年屏边县人民法院共执行国内公务接待79批次,563人,公务接待费开支5.42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4.48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完成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任务以及接待上级部门到我院调研、检查、培训、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及法院系统人员到我院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人民陪审员培训、参加陪审工作及报送材料等所产生的费用。

六、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屏边县人民法院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7.17万元。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屏边县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U02017081057156798965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