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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决算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553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30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司法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2300131501000

  目录

  第一部分  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 “ 三公 ” 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 三公 ” 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 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 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单行条例制定项目建议。

  3. 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单行条例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单行条例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4.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州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征求县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5.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

  6.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

  7.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8. 负责拟定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9. 负责本系统专用服装、警车、警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装备、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0.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队伍建设和警务督察工作。

  11.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 公共法律服务共享局面更加凸显。一是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印发《屏边县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21年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48件,代写法律文书18份,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共受理各类公证案件170件,出证170件。律师事务所共办理代理案件20件,咨询和代书120余件。兴源法律服务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案件共计46件,咨询和代书175余件。二是积极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以保障乡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完善相关政策、整合服务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补齐乡村振兴的法律服务短板,更好地满足乡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1年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共办理涉及“三农”法律援助事项70次,“六个一”活动75场次,矛盾纠纷定期排查868次,开展主题普法宣传47场次,培养“法律明白人”200名。

  2. 法治宣传教育共治局面更加凸显。一是及时认真制定《2021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屏普办发〔2021〕3号),切实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中心工作进行研究、安排和部署,确保普法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深入推进屏边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强化宣传手段,提高宣传实效。投入56万元,在屏边一中建成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投入10万元在玉屏广场建设法治文化广场。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广泛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内共播放公益广告100余条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3000余份、宣传品8400余件,利用云MAS业务平台发送民法典宣传短信6400余条,开展法治进企业宣传活动10次,涉及各类企业50户次。三是利用“苗乡屏边”微博、“苗乡屏边”微信公众号平台,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片等新闻稿件和宣传视频共19条次;大力宣传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电话、互联网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切实在群众中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防线,提高人民群众防范和抵御危害国家安全的意识。四是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平安有序法治和谐幸福的校园环境,法治副校长为学校师生开展法治讲座30场次;向学生发放了青少年学法笔记本1000本,宣传品5000余份;开展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活动8次;悬挂宣传标语16块。五是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结合实际制定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联合县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屏边县第一批“全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屏司通〔2021〕3号),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截至2021年底,全县80个行政村(社区),共有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6个、州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7个,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34个,占行政村(社区)总数的84%。

  3. 法律服务行业跨越发展更加凸显。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由律师、人民调解员、公证员坐诊“家门口”,现场为群众解答“套路贷”、民事诉讼、民间经济纠纷等方面的实际法律问题,增加线下法律服务进村(居)的频次比例和实效性。全年共为村(社区)提供土地交付、承包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意见120余条次,开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合法性审查250件,为乡村法治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4. 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明显。制定印发《屏边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整合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资源,在县法院建立“诉调对接中心”“诉前委派调解服务中心”,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大力推行“智慧调解”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2021年,兑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245件103,100.00元,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075次,预防纠纷23件,调解矛盾纠纷355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351件,成功率达98.8%。

  5. “两类”人员管理帮扶精准到位。未出现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和严重再犯罪情况,圆满完成了特殊敏感时期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社区矫正维稳安保任务。投资34.45万元,积极推进“智慧矫正”工作,实现社区矫正远程视频督察系统全覆盖,租赁电子定位腕带设备10套,矫务通移动终端10台,“在矫通”使用70人的购买服务,通过“微信、电话报告、在矫通打卡”的日报告方式掌控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稳定防控,共使用电话、微信报告5840人次,信息化平台开启信息核查63人,打卡5500余人次,平台覆盖率为75%,实际核查率100%,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推进。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完善整体实施方案和线索排摸方案,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排摸、监管、教育、转化、深挖等5项工作,共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扫黑除恶教育宣传活动12场次达960余人次,走访排查宣传35人次,个别谈话教育25人次。持续开展刑释人员涉黑涉恶线索摸排及情况收集上报工作,其中在册刑满释放人员涉恶人员5人。加强对涉恶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在接回的第一时间与其见面,对辖区内的涉恶人员做到了情况清,底数明。

  7. 依法治县整体布局进一步强化。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依法治县工作,理清工作思路,细化责任分工,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反思,年中有检查,把依法治县工作贯穿于全县宣传思想工作中,增强了全面依法治县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组织起草《法治屏边建设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屏边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初稿)》《屏边县法治社会建设实施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屏边县“八五”普法规划(征求意见稿)》。

  8. 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全面开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100%覆盖。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现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100%覆盖。县政府于2020年4月23日与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聘请该所律师为县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共涵盖63个部门,以律师团队服务的形式指派10名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截至2021年底,法律顾问列席县政府常务会3次,共审查重大行政决策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审查听证公告5个。按照《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规定对257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废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个,继续保留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个。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实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三项制度”100%全覆盖。我县在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内共有登记在册执法人员738人(不含公安、税务),执法人员持证率达55%以上。2021年,组织120余人参加执法人员网络考试。组织举办2021年度行政执法业务提升培训班及以国土行政执法为主题行政执法培训班,县处级领导及全县38家行政执法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共310余人参加了培训。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组织县级以综合行政执法“五大领域”为主的10个重点执法单位开展2021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暨2021年度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参加评查的37件案卷中,行政处罚案件20件(其中合格14件,优秀6件);17件行政许可案件因上级未作评查要求,故未进行评分。组织县级10个执法单位共11人参与州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参评的16件案卷中5件合格,11件优秀。

  9. 依法执政全面加强。稳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及时成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完成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录入被申请人43家,复议人员2人。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发挥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系统作用。积极在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统一送达”。行政复议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不宜公开的外,均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进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持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效率,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2021年以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4件,其中起诉案件2件,案件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案件2件,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以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5件,结案3件,2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出庭应诉。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复议为民”的法治原则,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公平公正办案。主动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有效沟通,争取化解行政争议。对疑难、复杂案件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充分听取多方意见,为妥善处理争议奠定基础,提高行政复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1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件,审理终结2件。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法治调研与督查科、社区矫正管理科、立法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装备财务保障科、政治处、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派出机构分别是:屏边县司法局玉屏司法所、屏边县司法局新现司法所、屏边县司法局新华司法所、屏边县司法局和平司法所、屏边县司法局白云司法所、屏边县司法局湾塘司法所、屏边县司法局白河司法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1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事业编制4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 29人,事业人员3人。

  离退休人员12人。其中:离休 0 人,退休12人。

  实有车辆编制 5辆, 在编实有车辆 4 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2021年度收入合计7,339,187.39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282,359.39元,占总收入的99.23%;其他收入56,828.00元,占总收入的0.77%。与上年对比收入减少677,548.97元,同比下降8.45%,主要原因是2021年有人员调出,平均人数少于上年,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减少;2021年县委政法委拨入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较上年大幅下降。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2021年度支出合计7,665,340.22元。其中:基本支出5,927,942.59元,占总支出的77.33%; 项目支出1,737,397.63元,占总支出的22.67%。与上年对比支出减少566,612.30元,同比下降6.88%,主要原因是2021年无司法所维修维护支出,支出总金额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927,942.59元。与上年对比增加61,553.69元,同比增长1.05%,其中人员经费支出5,328,106.05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5,843.87元,同比下降1.40%,主要原因是2021年有人员调出,平均人数少于上年,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减少。日常公用经费支出599,836.54元,比上年增加137,397.56元,同比增长29.71%,主要原因是2021年补助工会工作经费和支付劳务派遣费用较上年提高。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 5,328,106.05元,占基本支出的89.8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599,836.54元,占基本支出的10.12% 。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737,397.63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28,165.99元,同比下降26.55%,主要原因是2021年无司法所维修维护支出,支出总金额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基层司法业务支出287,519.85元,主要用于开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产生的邮电费、差旅费、云智调设备购置与维护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普法宣传支出292,265.83元,主要用于购买法治宣传用品、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费用、补助各村委会法治阵地建设等;公共法律服务支出128,400.00元,主要用于发放非公职人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电话费、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标牌制作等;社区矫正支出698,171.95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办案差旅费、购买社区矫正专用设备、购置执法执勤用车、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等;法制建设支出151,040.00元,主要用于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产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支出和法治文化广场建设支出;其他司法支出180,000.00元,主要用于购置执法执勤用车。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7,526,520.24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19% 。与上年对比减少633,425.98元,同比下降7.76%。主要原因是2021年无司法所维修维护支出,支出总金额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公共安全(类)支出6,314,792.7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90%。主要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津补贴;开展基层司法业务、普法宣传、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相关业务的办案费支出及采购司法业务装备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76,702.19元,占一般公共

  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66%。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退休公用经费支出和死亡抚恤支出;

  3. 卫生健康(类)支出286,215.2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0%。主要用于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4. 农林水(类)支出22,5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30%。主要用于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生活补助支出。

  5. 住房保障(类)支出326,31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4%。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67,750.00元,支出决算为 364,542.67元,完成预算的99.1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38,717.67元,完成预算的104.9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5,825.00元,完成预算的57.39%。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进一步严格了公务用车审批和使用制度,加强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严格公务接待费审批和财务报销流程,减少接待陪同人数、杜绝超标接待。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257,028.15元,增长239.0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259,449.15元,增长327.3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421.00元,下降8.57%。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购置执法执勤用车1辆,车辆价税合计271,906.20元,2020年无车辆购置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38,717.67元,占92.92%;公务接待费支出25,825.00元,占7.08%。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 支出 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支出 338,717.67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271,906.20元,购置车辆1辆。 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屏边县财政局核定我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5辆,实有执法执勤用车4辆,空编1辆,根据《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核实我局执法执勤用车空编1辆,具备购置条件。为确保司法行政业务顺利开展,保障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执法执勤安全,我局申请购置1辆执法执勤用车,经县财政局批准,购置车型为:红旗HS7智联旗享版,排量2.0T,车辆价税合计271,906.20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 66,811.47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社区矫正等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 公务接待费支出 25,825.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 25,825.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53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开展人民调解、普法与依法治县、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业务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 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87,929.5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40,879.30元 ,同比增长31.51%。主要原因是2021年补助工会工作经费70,000.00元,付车辆购置税22,106.20元、办公经费和委托业务费等均比上年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

  二、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资产总额 9,271,661.54元,其中,流动资产48,388.98元,固定资产 7,676,542.56元,无形资产1,546,730.0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12,759.45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76,376.06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92,047.00元;报废报损资产17项,账面原值58,53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1,000.00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30,974.74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16,358.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14,616.74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71,690.74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23.49%。

  四、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 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本单位无收入支出数。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我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其他收入:填列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监督索引号53252300131501111



附件【屏边苗族自治县司法局+(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