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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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pbxrdbgs/2025-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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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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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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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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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现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依据
现行的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1989年10月7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先后于2000年5月、2008年3月、2015年3月进行过三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为了健全和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9年4月和2022年6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过两次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6年11月和2023年11月对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过两次修改,州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7年6月、2024年10月和2025年10月进行过三次修改。与议事规则直接相关的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订完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州、县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更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切实提高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对标全国、省、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很有必要。议事规则的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并结合了常委会的工作实际。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办法》符合我县人大工作实际、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于11月初启动《办法》草拟工作,在深入研读上位法规定、借鉴省州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初稿。为广泛凝聚共识、提升稿件质量,代表工委于11月6日至11月10日,书面征求了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人大各专委及常委会各工委(室)的意见建议,并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逐条梳理、系统研究,充分吸纳合理建议,对《办法》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议事规则修订后共8章5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内容框架。修订案在总体内容框架上参照了省、州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体例,由2015年3月修订版的8章51条调整为8章54条,删除了原第五章“决议和决定”,原第六章“质询和罢免”修改为现第五章“询问和质询”,新增第七章“公布”。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有效且原议事规则中已有规定的,尽可能作了保留,同时,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调整。
(二)充实“总则”内容。一是充实指导原则。新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内容,明确了常委会议事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二条、第三条);二是明确核心职能。在总则中列明常委会“立法、监督、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四大职能职责,职权定位更清晰(第二条);三是增加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的规定(第五条)。
(三)优化会议组织安排。一是细化会议组织。新增“会议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议程调整需经全体会议同意”等规定(第八条),补充分组会议召集人产生、联组会议召开形式等内容(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二是调整列席范围。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县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纳入法定列席人员,明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第十条),增强灵活性。三是完善会议公开与保障。新增“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设立旁听席”“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等规定(第十四、十五条),公开范围与保障措施更全面。
(四)细化议案提出和审议程序。一是规范议案提交。明确议案需“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第二十条),细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预算调整方案等专项议案的初步审查时限(第二十五条)。二是优化议案审议流程。新增“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后需提出报告”等规定(第二十二条),完善议案暂不付表决、撤回的程序要求(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三是补充特定议案要求。对法规案、任免案、撤职案、计划预算相关议案的审议,分别明确适用依据或审查主体(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四是衔接相关制度。在任免案、撤职案审议中,明确参照《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执行,增强制度协同性。
(四)健全报告听取与审议机制。一是扩大报告范围。新增关于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年度环境状况等法定报告的听取要求(第三十条),补充“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主动提请机制(第三十三条)。二是强化审议实效。新增“多数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可要求重新报告”“审议意见需书面反馈处理情况”等规定(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建立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三是规范报告提交时限。明确报告需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会议除外(第三十条)。
(五)完善询问和质询制度。一是新增调研询问和专题询问。明确专门委员会可开展调研询问(第三十九条),常委会可结合议案或报告进行专题询问,规定专题询问的形式、答复要求(第四十、四十一条)。二是细化质询程序。调整质询案提出主体要求,由3人以上联名改为5人以上联名,明确质询案答复后的研究处理和审议程序(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六)调整发言和表决规则。一是细化发言时限。明确联组会议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8分钟(第四十六条)。二是优化表决方式。新增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作为主要表决方式,明确表决器故障时的替代方案,举手或其他方式(第四十九条)。三是明确表决顺序。规定“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任免案、撤职案可逐人或合并表决(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七)公布与附则的补充。规范公布渠道。明确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等事项,需经法定程序后公布,并及时在苗乡屏边、屏边人大公众号等平台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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