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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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pbxrdbgs/202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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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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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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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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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办法》
现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依据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监督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也是一项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国家领导人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都反复强调备案审查的重要性,对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要求,备案审查工作也逐渐步入常态化、规范化,实现“程序性登记”到“实质性审查”的转变。在备案审查工作全面铺开的形式和任务下,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机制成了备案审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的必然要求。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切实发挥了备案审查制度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监督作用,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立法法和监督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负有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责任;同时,按照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2024年9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备案审查条例》进行了修订,省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备案审查权责分配、职能分工、工作程序都作了规定和要求。2025年10月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2017年7月28日屏边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不宜再施行,应当予以废止。因此,经研究,以制定省的备案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形式,草拟了《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5日至11月12日,向“一府一委两院”、7个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政府组成部门共计38家相关单位(乡镇)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单位所提的建议和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6章5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备案”主要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需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报送州人大会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类型及报备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三章“审查”主要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查方式、审查重点、及审查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处理”主要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处理程序和结果反馈作出规范。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主要规定队伍建设和工作要求。
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施行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根据《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工作,县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同步审查等工作。二是结合我县的立法工作实际,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把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写入实施办法。三是因县级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照《条例》未对规章的报备作要求和规范。四是在审查章节明确了对移送县人大常委会处理的或者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的审查建议和审查要求的处理,由常委会有关领导阅示后,办公室转批法制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处理。同时明确了审查过程中有关工委室的具体工作职责。五是在保障与监督章节中,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定期(每年第一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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