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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pbxnynchkxjsj/2024-00001
  • 发布机构
    屏边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15
  • 时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屏边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一、政策出台背景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意义的重大经济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同时省级有关部门联文印发了《云南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云发改资环〔2024〕748号),都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提出要持续实施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力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加快农机结构调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的各种文件精神,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财政厅于2024年9月10日印发了《关于加大力度实施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种类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农机化现状和发展需求实际依据国家相关部委要求,此次将拖拉机、播种机、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微型耕耘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茶叶初加工机械、旋耕机等15个机型65个类别(2020年补贴范围6个类别21个类别;2024年补贴范围扩大了3倍多)纳入报废更新的范围,基本实现重点机具、重点农机产品全覆盖。

三、补贴额度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共1个机型1个类别(800元)。需报废旧设备购置新设备才能办理补贴(只报废旧设备不能办理补贴)。

拖拉机、播种机、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微型耕耘机、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茶叶初加工机械、旋耕机等共14个机型38个类别,仅报废就能办理补贴(《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备注栏中备注“只报废”)。其中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4个机型16个类别,报废老农旧机具并购置同类新农机具的,报废补贴额比只报废老旧农机具不购置新农机补贴额高50%(《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备注栏中备注“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

四、补贴额测算

1.“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不能超过(农办机〔2024〕4号)文件中最高补贴额。

2.“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其中20马力以下拖拉机(含拖拉机运输机组,补贴1500元)、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能超过(补充通知)文件中最高补贴额。

五、报废要求和条件(更宽)

1.报废要求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2.报废条件:满足报废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

达到报废年限的(《云南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中报废年限要求);

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的(未达报废年限);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未达报废年限);

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未达报废年限);

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未达报废年限);

国家明令淘汰的(未达报废年限)。

六、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具体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可根据实际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 / 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鼓励各地探索第三方按有关规定为拆解企业提供农机回收服务,为加强监督管理,需提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开展相关业务。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预约办理、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鼓励县级探索开展远程监控报废回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机主报废成本)

七、补贴资金来源与使用

1.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2024年省农、财两厅下达我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95万元合计可用资金为195万元;分配屏边县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24万元。

2.资金使用: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一是只能用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兑付。二是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要优先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进行兑付。三是补贴资金分解下达到州(市),由州(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地方补贴申请实际,及时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兑现补贴资金,其它主体责任和操作程序等不变。四是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采用提级兑现方式原因是探索补贴资金兑付新模式,提高补贴兑付效率(各方关注问题的改进),降低资金统筹使用对政策实施的不利影响。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一是可用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资金兑付。二是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兑付出现缺口时,再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兑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资金,报废补贴资金使用未设上限要求。三是资金已经下达到县,由县管理和定期兑付

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一是前面两项补贴资金兑付出现缺口时,用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兑付。二是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可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资金兑付。三是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兑付资金需综合考虑省级财政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配套比例要求(9:1和95:5)。四是补贴资金下达到县管理,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定期兑付使用。

八、保障措施

1.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2.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

3.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九、操作流程

农户(或经营主体)自愿→回收企业核对信息→出具回收确认表→现场拆解→(机主、回收企业、监督人员签字)→注销登记→申请补贴→建立档案→审核信息→录入信息→上报州级兑付

十、关于提级办理

使用支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以及相对应的省级配套资金,采用提级办理兑现方式,具体操作仍由各县市农业农村办理报废补贴更新相关信息,并录入“一卡通”模板认真审核无误候,报州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会同州财政局通过州级“一卡通”平台兑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