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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078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4-16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23号),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屏政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全县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把握和执行《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目标任务

  《实施方案》明确,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政策解读:确定这个目标,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消除这一制度上的碎片化。总体来说,目标任务就一个,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进入国家确定的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内予以保障。

  二、关于保障范围

  (一)《实施方案》明确,保障范围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政策解读:对保障范围的确定基本延续了省政府制定出台《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主要是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

  (二)《实施方案》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保障范围。

  政策解读:一是目前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下对被征地农民(移民)的保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执行国务院679号令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保障,另一种就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采取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来进行保障,也就是我们目前出台的《实施方案》所采用的保障方式。两种方式的目标都是要让被征地农民有保障,因此,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移民)应享有其中任意一种的保障方式,但不能同时享有两种保障方式;二是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执行国务院第679号令,对被征地农民(移民)采取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则该项目不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被征地农民不按照《实施方案》进行保障。若建设项目没有执行国务院第679号令,则必须征收专项资金,被征地农民按《实施方案》进行保障。

  三、关于保障方式

  (一)《实施方案》明确,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政策解读:一是从方案实施之日起,新参保人一律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加以保障;二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

  (二)《实施方案》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政策解读:一是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完缴费义务以后,才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期间若有缴费中断的情况,则该缴费中断的年度不能享受补助;二是不能用参保缴费补助为被征地农民代缴养老保险费;三是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到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累计补助年限必须满15年;四是要体现公平,同一年度,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金额应是一样的,且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实施方案》明确,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政策解读: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依据专项资金规模和保障人数确定,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四、关于补助办法

  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1.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政策解读:一是明确补助时间。①对于实施方案实施之日以前失地的被征地农民,如其2020年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应从2020年开始享受补助。如其还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从其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后的当年开始享受补助;②对于实施方案实施之日后失地的被征地农民,应从失地当年开始享受补助,但前提条件也是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否则也是要完成参保缴费后才开始享受补助。

  二是死亡人员的处理。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这样做既是体现建立此项制度是用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这一目的,也是鼓励被征地农民早参保。

  三是补助方式。由人社部门将其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直接记入其个人账户,不能用现金的方式发放给本人。

  四是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至15年。前提条件必须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政策解读:一是待遇领取时间。①对于实施方案实施之日以前失地,且经过身份认定了的被征地农民,如其2020年以前已经参保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核定后新增加的这部分待遇要从实施方案实施之日起开始发放,需要补发的要予以补发。如其实施方案实施之日以前未参保,则从其参保并领取待遇之月起发放新增部分,实施方案实施之日至其开始领取待遇月之间的不予补发;②对于实施方案实施之日以后失地的,如已参保领取待遇的,则从失地之月起享受新增部分,需要补发的予以补发。如未参保,则从参保并领取待遇之月起享受新增部分,不予补发。

  二是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前提条件也是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必须满15年。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1.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补助办法:自本实施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政策解读:一是补助只针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他方式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不在补助范围内;二是在其缴费阶段,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参保人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本人;三是发放的补助不记入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待遇的依据。《实施方案》中的“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仅限于对核定领取待遇方式的说明,与补助没有任何关系;四是缴费阶段死亡的,未满15年的补助同样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