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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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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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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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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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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及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屏边县森林资源,规范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秩序,加强林政监督管理,维护林业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屏边县实际编制《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及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加深社会公众对《办法》的了解和认识,有力推动《办法》组织实施,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森林资源是屏边县最大的资源,特别是人工商品林在屏边县种植范围较广面积较大。树木生长周期长,对森林资源的过分消耗会影响生态环境。为了避免森林资源的过分消耗,屏边县积极探索森林分类经营。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加工、经营以是屏边县的一大经济来源,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屏边县的木材加工经营管理粗放,生产产品单一,产品价格低,加工丢弃物较多,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浪费,而且会严重挫伤农民的造林积极性。为使木材加工经营管理到有章可循,亟需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及过程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屏政发〔2006〕64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屏政发〔2013〕66号),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屏边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6月初启动《办法》的制订工作,充分借鉴了省、州、有关县市的经验和做法。2019年6月24日,初稿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修改,并于当日通过以征求意见形式向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应急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局和各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国有林管理所、国有林场、木材检查站等征求意见。2019年7月9日召开了以县人大法工委、检察院、司法局、律师等专家论证会。县林业和草原局充分采纳了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并采纳了各位专家的合理化建议。根据征求意见和各位专家合理化建议进行修改,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并将《办法》送审稿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19年8月5日,收到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及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县林业和草原局对照审查意见逐项进行第一轮修改。2019年9月25日,将修改后的《办法(送审稿)》再次提交县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2019年10月14日,县人民政府出具《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查意见,县林业和草原局对照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1.《办法》规定了林木采伐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对林木采伐的地域、采伐方式、采伐作业设计及采伐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进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屏政发〔2006〕64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屏政发〔2013〕66号)。
2.《办法》规定了木材运输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随货同行。并对违法运输的木材处罚及处置进行了规定。依据《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和《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屏政发〔2006〕64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屏政发〔2013〕66号)。
3.《办法》规定了农户自有林木可以自主经营,价格随行就市,凭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销售。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和《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屏政发〔2006〕64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屏政发〔2013〕66号)。
4.《办法》规定明确了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办厂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八项和《国家林业局公吿》(2017年第19号)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第二项中第二、三、四、五、八条之规定、《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屏政发〔2006〕64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屏政发〔2013〕66号)。
四、疑难点解读
1.第七条 县城面山、蒙屏公路沿线、乡集镇面山及公路主干道商品林的采伐根据成熟度采取择伐。
解读: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理念。县城面山、蒙屏公路沿线、乡集镇面山及公路主干道生态相对脆弱,为全面统策管理全县的商品林森林资源,根据成熟度采取择伐完全符合屏边县的县情。
2.第七条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林木采伐许可的规定进行采伐。50亩以上的采伐作业设计由县营林勘察队完成,50亩(含50亩)以下的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组织完成。
解读: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屏边县森林采伐体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放管服”简政放权工作,将50亩(含50亩)以下的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组织完成,能够较好地为群众服务,便于乡镇对森林资源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