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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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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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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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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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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
一、制订依据
(一)《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指导思想
一是依法规范。通过制定地方实施细则,落实国务院、部有关网约车的政策,明确网约车经营平台公司和司机的义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经营。对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发放等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实施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按照规范标准提供服务,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经营者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与驾驶员签订经营风险告知书,确保理性从业。
三是协同管理。网约车涉及多部门职责,由交通、网信、工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6个部门联合制订实施细则,按照职责协同实施管理。
三、内容设置
本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附则,具体设置说明如下:
(一)明确网约车发展、监管原则。《实施细则》规定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直接负责全县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县网约车相关执法工作。
(二)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我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及管理人员。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区域为屏边县行政区域内,许可期限四年,许可期限届满需延续经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三)明确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实施细则》第六条应有
在屏边县行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及管理人员及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
(四)明确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做出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在屏边县从事网约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必须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近3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明确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网约车经营中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线上和线下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加强驾驶员、约车人、乘客等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价格管理方面,网约车公司实施市场价管理,实行明码标价。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运价规则调整时,要求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县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主动接受监督。
(六)加强网约车监督管理。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要按服务承诺办理并答复,并接受县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乘客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