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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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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屏边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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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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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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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屏边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发〔2021〕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党的十九大将“幼有所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迫切希望获得专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为全面落实省、州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实施方案》聚焦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现状,精准施策,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升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家庭照护支持指导、服务供给、规范管理、人才资金保障等体系建设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加强生育服务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组建专业的科学育儿指导团队,利用村(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室、党群服务中心、妇女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拓展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托育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加强政策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落实国家规定的普惠托育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
(三)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托育机构性质,在相应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卫生健康局备案。规范行业管理,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卫生保健,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加强安全监管,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支持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屏边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联系电话:0873-322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