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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4069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31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背景情况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文件清理工作。由于本县现行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存在冲突,加之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期,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

  (一)继续有效的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林业“三定”工作中正确解决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山林权争议问题的决定》(屏政字〔1982〕55号)

  继续有效理由:系今后解决农户与芷村国有林场林权纠纷的唯一依据。

  2.《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屏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屏政发〔2008〕16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08〕6号)制定本县税额标准,系调整屏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依据。

  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的通知》(屏政发〔2009〕29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系屏边苗族自治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

  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09〕118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的依据。

  5.《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3〕27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6.《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16〕145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依据。

  7.《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发〔2016〕37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系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8.《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发〔2016〕38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系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9.《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发〔2016〕39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系继续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10.《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屏政办发〔2017〕100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依据。

  11.《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货车农用车进城限时管理的公告》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货车农用车进城限时管理的依据。

  12.《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屏政办规〔2020〕1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系屏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依据。

  13.《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规〔2020〕1号)

  继续有效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相关规定,系继续有效、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二)废止下列八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林业产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06〕65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上位法涵盖。

  2.《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兽药饲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1〕55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农办牧〔2021〕55号)等上位法及上位文件涵盖。

  3.《屏边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屏政发〔2013〕28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13〕39号)不一致,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

  4.《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5〕50号)

  废止理由:一是该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已失效;二是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上位法涵盖。

  5.《屏边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屏府登4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不一致,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

  6.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办发〔2018〕28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民发〔2020〕138号)等上位文件涵盖。

  7.《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屏政办规〔2019〕1号)

  废止理由: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等上位法涵盖。

  8.《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及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屏政办规〔2019〕2号)

  废止理由:一是由于机构改革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二是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上位法涵盖。

  (三)修改下列3件规章

  1.《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09〕118号)

  修改理由:根据《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114〕对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申请程序、注销程序、发放形式、报送方式进行修改。

  2.《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3〕27号)

  修改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对制定依据、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进行修改。

  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16〕145号)

  修改理由:一是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红粮联〔202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对粮油储备周期、监督检查等进行修改;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

  (四)经合法性审查,《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屏政办发〔2003〕14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