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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980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15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及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屏边县森林资源,规范木材采伐、加工、经营秩序,加强林政监督管理,维护林业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屏边县实际编制《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及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12月18日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森林资源是屏边县最大的资源,特别是人工商品林在屏边县种植范围较广面积较大。树木生长周期长,对森林资源的过分消耗会影响生态环境。为了避免森林资源的过分消耗,屏边县积极探索森林分类经营。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加工、经营以是屏边县的一大经济来源,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屏边县的木材加工经营管理粗放,生产产品单一,产品价格低,加工丢弃物较多,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浪费,而且会严重挫伤农民的造林积极性。为使木材加工经营管理到有章可循,亟需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屏边县实际,组织对《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及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经县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执行。

  三、主要内容

  1.《办法》规定了林木采伐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对林木采伐的地域、采伐方式、采伐作业设计及采伐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进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屏政发〔2006〕64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屏政发〔2013〕66号)。

  2.《办法》规定了农户自有林木可以自主经营,价格随行就市,凭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销售。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和《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屏政发〔2006〕64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屏政发〔2013〕66号)。

  3.《办法》规定明确了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办厂要求和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八项和《国家林业局公吿》(2017年第19号)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第二项中第二、三、四、五、八条之规定、《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屏政发〔2006〕64号)、《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屏政发〔2013〕66号)。

  四、重点解读

  1.本次对《办法》中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进行修改,删除第十一条其他条款依次变更,原第十二条、原第十三条、原第二十条进行修改,第三章标题修改为木材来源及运输管理。

  为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更加高效,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下降,城乡人居环境不断优化,让云南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空气更清新。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条款,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上面更加突显成效。